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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財政部10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二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的盈餘,得適用財政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除外規定,也就是,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且不具僱傭關係的醫師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財政部指出,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 財政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自今(一百零一)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的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應依同項第3類按薪資所得課稅。


但是有關診所與醫師間法律關係,衛生署表示,由於醫療法令相關規定並未設具體明文,也未設有禁止各該醫師不得合夥經營診所的規定,因此,財政部補充說明,診所內的負責醫師與其他辦理執業登記於該診所的醫師間法律關係,依相關法律及實務上,應不以僱傭關係為限。基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財政部乃配合衛生署意見,補充核釋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的盈餘得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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