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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所得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另依照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予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因此公司短漏報所得如果超過前述財政部規定者,即屬短漏報情節重大,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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