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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事項,免按逃漏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於核對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導致未即時釐正盈虧互抵餘額致當年度虧損可扣除餘額資料常有申報錯誤之情形。


常接獲納稅人詢問,公司組織申報以往年度虧損之扣除數未即時依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填報致查獲後,應否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若其申報虧損扣除數嗣經稽徵機關依以往年度核定餘額核定致遭調減者,依財政部80515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規定,其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051日至5 3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各項資料之正確性,稽徵機關於每年4月底前,陸續寄發予營利事業上一年度各項核定通知書(包含未分配盈餘、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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