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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大陸地區或港澳營利企業在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儲存或簡易加工,將比照外國營利事業免徵營所稅。交通部4月底前將提出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納入上述條款。
但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超過部分不免徵。
修正案也新增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認證的商品或同一稅則號別的商品,如該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其售與國內、外客戶的所得免徵所得稅。這一修正條文有助高雄港申請成為倫敦金屬交易中心(LME)的遞交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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