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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有關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不明原因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該項租賃所得出租人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申請退還已扣繳之租金稅款?
依據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釋要旨,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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