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昨(一)日表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的母法自今(一百零一)年 三月一日 正式施行,而配合母法所訂定的各項配套,包括學生參加或觀賞運動比賽、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等子法,也將陸續公布施行。並且強調,未來只要被認定為績優的運動選手,政府將最多補助百分之三十的薪水,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


為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的施行日期,自今(一百零一)年 三月一日 正式實施。同時,體委會指出,配合該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等所訂定各項配套,包括學生參加或觀賞運動比賽、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等子法,也將陸續公布施行,將為國內運動產業發展提供新的契機。


另外,參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至於如何認定績優選手,體委會指出,目前以奧運競賽種類為標準,再依金、銀、銅牌來區分的方向規劃,只要被認定為績優運動選手,政府將最多補助百分之三十的薪水,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


此外,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運動團體發展、運動賽會舉辦等事項,得採取適當輔導或獎助措施。所以申請單位為從事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活動之自然人或從事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至第14款等運動產業的運動事業而符合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草案第3條第1項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可向體委會提出輔導或獎助申請。另如從事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培植運動產業優秀人才等活動之一,依同草案第4條第1項規定,體委會得優先提供輔導或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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