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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規避面積之限制,利用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於98年12月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條件者,可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
惟土地所有權人如為規避面積之限制而將自用住宅房地以分次持分方式出售,則無上開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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