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買賣土地時,雖可以在私下約定該年度雙方地價稅的繳納比例或由何人繳納,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不因此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人應負擔公法上繳納地價稅的義務。


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期間為每年111日 至1130日 止,其課稅期間雖為每年的11日 至1231日 ,惟該年度之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當年度831日 為認定之基準,也就是說在831日 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在9月間雖已賣出土地,仍應繳納當年全年度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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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