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應無土地稅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惟如該信託屬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之規定,得由新所有權人(即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於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922)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則於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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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