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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1.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2.於離職辦理退保當日起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何謂非自願性離職: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失業給付給付標準:
1.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2.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3.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4.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失業給付應備文件: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6.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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