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三十)日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來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如果取得的統一發票是由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就不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還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而會計帳冊簿據也應符合完備的要件。
依據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的內容,有關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及損失,如果應從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憑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來逃漏所得稅,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會被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依照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來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財政部指出,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另外就是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在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參照所得稅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來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要件,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在設置帳簿及取得憑證時,都不能違背主管機關對於帳簿憑證相關指示及限制。此外,依同法第77條第1項各款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為普通申報書及藍色申報書。其中,藍色申報書依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指的是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的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的營利事業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