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稅開徵 法規詳解
全年賺到一百萬元以內,海外所得免稅,但只要賺到一百萬零一塊,所得統統要併入課稅,一定要注意。
最低稅負制課稅緣起:
最低稅負制是為了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高所得個人,至少都能繳納一定比例的所得稅的一種稅制。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以彌補現制的不足。
開徵時點:
最低稅負制已於 2006 年 1 月 1 日 正式上路,其中個人海外所得,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納入最低稅負的稅基,但行政院已於 2008 年 9 月 15 日 正式公告延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施行。因此2010年 1 月 1 日 起,海外所得正式開徵。
課稅對象:
最低稅負制是針對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課稅。也就是說,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戶籍」,或雖然沒有戶籍,但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滿 183 天者,都在最低稅負制的適用範圍內。換言之,若沒有戶籍或居住不滿 183 天的「非居住者」,則排除在最低稅負的適用範圍內,無須申報納稅。
免稅額的制定:
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個人,故將 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 600 萬元,使所得在 600 萬元以下之申報戶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 且該門檻金額未來將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最低稅負的稅基:
個人最低稅負制共有六大項稅基,其分別為 1 ) 海外所得 2)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所得 3) 特定保險給付 4) 非現金捐贈 5)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及 6) 法律新增稅負優惠。其中, 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有新台幣 100 萬元的門檻,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 ; 100 萬元以上者,將「全數」計入。而特定保險給付中,若屬死亡給付,則每一申報戶有 3,000 萬元的免稅額。
最低稅負的計算:
個人基本稅額=﹝ ( 所得淨額+六大項稅基 ) - 600 萬﹞ × 20%
算出個人的基本稅額後,還要再和個人的一般所得稅額 ( 即綜合所得稅額 ) 相比較,若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則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並不會受到最低稅負的影響;若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則須繳納基本稅額,此時就會受到最低稅負的影響而多繳稅。
而在了解何謂最低稅負制以及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制的關係後,現整理出民眾常有的七大迷思,一次為大家解答。
迷思一 ~ 把 最低稅負 當作 綜合所得稅
很多人都有錯誤觀念,以為海外所得開徵後,每個人都會受到影響。
從圖一來看,圖的右邊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圖的左邊為最低稅負。最低稅負之基本稅額= 【 ( 綜合所得淨額+最低稅負六大項稅基)-免稅額 600 萬】×固定稅率 20% 。
計算出個人「基本稅額」後,並不表示要繳納該稅款,而是要將「基本稅額」和個人的「綜合所得稅額」來做比較。當「基本稅額」較高時,才需在繳納「綜合所得稅額」外,再補繳「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額」的差額。
依規定,「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都 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其餘地區(含港、澳)的來源所得」則為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屬於最低稅負六大項稅基 ( 詳圖二 ) 的一項,是不需要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 圖一 )
( 圖二 )
迷思二~有國籍就要報最低稅負 ?
下列三項條件均符合者,需要申報最低稅負:
條件一,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
條件二,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最低稅負制六大項稅基的個人;
條件三,每戶的基本所得額 ( 所得淨額+六大項金額 ) > 600 萬元
依規定,凡在台灣有「住所」或「無住所,但一個年度內在台住滿 183 天」者,均屬於稅法上所定義的「居住者」。「住所」的認定,實務上多以在台灣是否有「戶籍」來判斷。因此,只要在台灣「沒有戶籍」,且一個課稅年度在台灣居住也沒有超過 183 天,即使有中華民國國籍,仍屬於「非居住者」,是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的。
( 圖三 )
迷思三~投資有獲利,就算是海外所得 ?
稅法中關於個人所得的認定,係以「實現」(賣出、贖回或轉換等皆屬之)為原則,若尚未處分,是不會有「所得」的。例如:個人持有微軟( Microsoft )或其他境外公司的股票,當公司分配股利時,個人才有海外所得的產生;若公司有盈餘但並未分配給股東時,則股東是沒有海外所得的。
依據剛公告的海外所得 計算 相關 規定 ,海外所得區分成營利所得、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 … 等十大類 ( 詳表一 ) ,分類方式和綜合所得稅相同。投資人較常會有股票股利、投資配息及資本利得,其分別屬於營利所得、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
至於投資損失的部分,僅有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財產交易所得,是不能扣抵到其他類別的所得。例如投資股票產生的損失,可以扣抵贖回基金時所產生的所得,但無法扣抵當年度其他的股利及配息。
( 表一 ) 十大類海外所得:
1. 營利所得
6.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
7. 財產交易所得
3. 薪資所得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4. 利息所得
9. 退職所得
5.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10. 其他所得
迷思四~海外所得全數 都 要計入最低稅負?
「居住者」的海外所得到底會被課多少稅 ? 首先,海外所得有新台幣一百萬元的課稅門檻,故未達一百萬元者,是不必計入稅基的;一百萬元以上者,則需要「全數」列入稅基當中。接著,要計算「所得淨額加計六大項稅基」,是否會超過六百萬元免稅額,當超過時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但即便是需要申報最低稅負,也不一定需要多繳稅,必須要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時,才會受到最低稅負的影響。
因此,當 (1) 國內所得淨額很少,但海外所得很高 或 (2) 除了海外所得,尚有高額的其他五大項最低稅負稅基,這兩大族群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大。
( 圖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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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五~資金匯回台灣就要被課稅 ?
海外所得稅的開徵,是對「所得」課稅,並不會對「本金」課稅,因此匯回台灣的資金,只有屬於「所得」的部分,才會有課稅的問題。此外,匯回的資金及匯入的原因,都必須要能明確的「舉證」,例如:匯回的原因為「收回海外存款」,就需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該筆資金為本人存放在海外的存款。
迷思六~ OBU 會被 查稅 ?
報章雜誌上偶會出現「 OBU 被國稅局查稅」的聳動標題,每當這些報導出來後,總會引起許多的恐慌。到底稅捐機關可不可以查核 OBU 帳戶呢?依照金管會的函令規定,稅務機關要向銀行調閱 OBU 的資料, 須徵得金管會的書面同意,由此可知,稅務機關對 OBU 帳戶是沒有直接查核權的。
由以往 OBU 被查稅的案例 中可發現,大多是國稅局在「查核鉅額結匯」或「個人資產達一定程度變動」時,發現有異常的狀況,且與特定 OBU 帳戶資金有往來 ,才進而對該 OBU 帳戶往來交易進行查核。
因 OBU 帳戶非供本國人藉其特殊之規定來作為規避租稅負擔的管道,故如有以上所述之情形,仍有被查核的風險。
迷思七~海外所得課稅是剝二層皮 ?
海外所得在所得地來源國可能已被課過所得稅,若在台灣再課一次稅,將會造成雙重課稅的問題。故最低稅負制中特別規定,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此部分新增的稅負,其可扣抵限額公式如下:
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限額=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 × ( 海外所得÷六大稅基 )
不過在主張扣抵海外已納所得稅時,需提示所得來源地稅捐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經我國駐外單位的簽證;同時,如果相關的文件為外文時,需附上中文譯本,這樣才能順利的扣抵海外已納稅額。
稅務規定瞬息萬變,能夠通曉法令變遷,做好自身財務及稅務規劃,也才能稅的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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