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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申報書係利用民營運送業者遞送,其申報書送達日期之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前段規定,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甲公司之申報書係於法定申報日結束後次日始送達稽徵機關,屬逾期申報案件,不得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國稅局籲請會計師一定要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繳納稅款,以免因一時疏忽申報書逾期送達稽徵機關而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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