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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4公司法做了許多修正,


其中206條關於董事會的決議,增加自身利害關係的規定


 


法條原文 


第二百零六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修正理由


1. 主要為了健全公司治理,保護投資人權益,所以增訂第二項


2. 董事會召集程序、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者,應認為當然無效(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九二五號判決參照)。


所以,如果對於有自身利害關係的決議違反這條的規定時,


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也就是說 - 董事會決議因決議方法違法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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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