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騰空待售之房屋,其座落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王寶華與您共同分享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