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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有數人,但未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時,全體董事均有代表公司之權限。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可認為回復至未選任董事長之情形,依上開法條規定得以其他董事為公司之代表人,對其送達稅捐稽徵文書。


()設有經理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之規定對其送達。


()如董事及經理人行蹤不明,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可以為公示送達。


()無董事亦無經理人時,參照法務部7812678律字第1714號函,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向其送達。


()如該公司停業已逾6個月,亦可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由稽徵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解散該公司,進行清算,而以清算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


(財政部88.6.11台財稅第8819188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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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