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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商接單由供應廠商出口應如何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公司接獲國外訂單,轉向國內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供應廠商出口交貨,應如何申報營業稅及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5217日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釋「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後,如轉開信用狀向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供應廠商依約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進口商,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應按輸出貨品價款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外銷貨物);貿易商則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外銷勞務)」。



接獲國外訂單轉向國內供應商訂貨並約定以供應商名義出口,依前揭規定應以其收付差額列報佣金收入,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與國外客戶及國內供應商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商出口單據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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