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委託記帳,應如何和記帳業者往來?提供哪些文件?




與記帳業者相處之道 雖然自主記帳才是正軌,但是小企業的業主在成長過程中,免不了要委由記帳業者處理報稅及帳務等事宜。在這段期間,必須要謹慎地與記帳業者相處,以避免企業暴露在稅務風險及財務風險之中。以下幾點是小企業業主與記帳業者相處時,必須牢記在心的:
1. 現增時必須有實際的資金投入,不要用虛的資金證明做公司登記之依據。
2.
不要將空白發票交給記帳業者代為開立,必須要自己開立發票。
3.
送進項憑證給記帳業者時必須列冊點交。
4.
責成記帳業者於每月或每雙月記帳並編製試算表。
5.
定期提供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存貨等財務資料給記帳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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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近年來由於國內工商業發展迅速,加上企業發展型態的多元化與複雜化,致使面對政府各種稅務法令的機會益形增加。因此工商企業界在處理日常會計事項時,除了需具備一般會計常識外,對於相關法令的知識更應加以注意;如: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使用辦法等,以免因不熟悉帳簿憑證、稅務申報、交易登載等處理,而違反法令規定,受到政府機關處罰。然而小企業的老闆,由於不了解法規、請不起專業的會計人員、想要節稅、對自己的稅務能力沒有信心等原因,往往將報稅與帳務處理委外處理。但是委外記帳常常由於雙方的認知不足,經常產生糾紛。以下為小企業委託記帳業者處理工商登記、報稅及帳務處理時常發生的問題及解決之道:


一、避免由記帳業者協助找金主出具出資證明,以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之登記


案例: 先生想要開一家電腦公司,資本五十萬元。由於 趙 先生對公司設立登記程序不熟,乃委託記帳業者辦理工商登記。記帳業者除為其辦理工商登記外,並表 明如趙 先生臨時拿不出五十萬的現金,他可以代替 趙 先生找金主出具出資證明,以辦理設立登記。日後由於主管機關進行驗資,發現 趙 先生並沒有實際出資,而僅以舉得出資證明的方式代替,乃以 趙 先生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的事由,將本案提交地檢署偵辦。

解析: 依照公司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正如同其他小企業的創業過程一樣, 趙 先生因本身欠缺相關法令知識,對於公司設立登記多委由記帳業者辦理,然而記帳業者或基於協助業主順利辦理公司登記的原因,或基於想賺資金證明的利息錢(一般為年息20%以上的利率,收三天資金證明的利息。)的理由,往往會幫業者找金主並出具資金證明。然而這種做法完全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業主可能因此被起訴。可是由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的人力不足,往往無法對金額較小的案件驗資,只能對超過一定金額的案件驗資,所以對小企業而言風險並不大。但是以往有案例顯示,由於配合做出資證明的金主的帳戶在金檢時曝光,導致曾經利用該戶頭做資金證明的業主都被依違反公司法起訴。

此外,由於虛繳股款的原因,帳上有銀行存款或現金的餘額,實際上並無該筆資金的存在,當小企業想要向金融機構借款時,往往會被質疑,帳上擁有大筆現金(實際上係虛繳股款之數,並未真正投入。)為何還要向銀行借錢?而造成申貸的困擾。也可能因為擁有鉅額現金,而帳上沒有相對的營業收入記載,被稅捐機關認定為有漏開發票及漏報收入的嫌疑而招查帳。

正確的做法是,在企業剛設立時必須要有足夠的週轉資金與自有資金,才能確保企業的正常運作。因此,公司設立時的股款,必須真正投入,而不能以出具證明的方式虛繳股款。如果想要創業又沒有錢繳股款,可以向親友借款,或者是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不但不會因虛繳股款而被起訴,同時還可以擁有足夠的自有資金,使企業能夠在加滿油的情況下,順順利利快樂出帆去。


二、避免進項憑證遺失或被虛開發票


小企業對於帳務處理,往往因本身欠缺相關法令知識,或缺少適當的會計人員,抑或為了節省稅務成本,大多委託一般記帳業者代為處理日常稅務及帳務事宜。由於國內對記帳業者的法令規範尚未成熟,水準良莠不齊,在處理營利事業的帳務和稅務事宜時,容易發生糾紛,無形中導致企業經營的稅務風險增加。

案例A
先生設立一家瓦斯行,因為瓦斯依規定不得有存量,所以進貨量要等於出貨量,發票要依出貨量開立,以符合實報實銷的原則,該 錢 先生於月底結算時,發現有2000桶瓦斯已銷售但送貨時並未未開立發票給客戶,乃將這2000桶的多餘部分,委託記帳業者以二聯式發票開立結清,但記帳業者卻擅作主張,以三聯式發票開立給委託其記帳之其他客戶,作為進貨憑證,幫助其他客戶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然該五十餘家客戶雖聲稱不知情,但因利用這些不實交易發票申報營業稅扣抵及虛列成本費用,而被追繳稅款並處罰鍰。因此種漏稅方式已引起台北市國稅局的注意,台北市國稅局乃針對委託同一記帳業者記帳之商家,運用「營業稅申報資料庫查核系統」,掌握營利事業之進、銷貨資料,深入追查異常情形,以防杜取具不實發票充當進貨憑證逃漏稅。

國稅局同時呼籲委託他人記帳之企業,必須自行檢視以往申報之成本費用,如有取具類似上述不實憑證灌水之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補稅及補報,以免受罰。

案例B 由於多年前曾有因為憑證不足而招補稅送罰的經驗,所以 李 先生平時很注意憑證的蒐集,但是某月份, 李 先生將將近500萬元的進項憑證送給記帳業者,委託記帳業者代其申報營業稅。然而,次月十五日要申報營業稅時,記帳業者 卻通知李 先生要繳10萬元的營業稅, 李 先生覺得他送給記帳業者的憑證應該足夠,無須繳交10萬元的營業稅,但為了能夠順利報稅,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繳稅了事。

解析:
記帳業者往往同時處理多家營利事業的記帳業務,因而當憑證收集至記帳業者處時,容易發生混淆、遺漏或錯誤等情形,導致企業要多繳營業稅。同時,業者也可能將未具抬頭的憑證(如收據)挪用到其他的記帳客戶,造成企業多繳營所稅的情形。

就經營瓦斯生意的 錢 先生而言,他根本不能將空白的發票交給記帳業者開立,因為營業稅的稅率為5﹪,同時短漏開發票的處罰為所漏稅額的一至十倍,動不動就可能招到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處罰,開發票的部分委外處理的稅務風險太高, 錢 先生應該學習如何開立發票,不能將開發票的作業委外處理。



三、採用擴大書審申報營所稅,仍要記帳,以避免被抽查時要補稅送罰


小企業營業規模不大,營業額較小,部份記帳業者為節省麻煩,而以擴大書面審核方式,依行業利潤標準(一般行業為純益率6﹪)自行調整所得額申報,平日只有處理營業稅之申報,並未詳實申報,到了國稅局依法抽查企業帳簿證時,往往因帳簿記錄不全、憑證不足、或記載不符規定而核定補繳稅款,金額反而較依法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額高出很多。

案例:
先生經營一家電腦賣場,營業額已達2000萬元,由於競爭激烈,產生虧損。 由於每月記帳費僅有3000元,記帳業者每兩月向其取得發票及進項憑證,整理並申報營業稅外,並未編製傳票,也未記帳。到了次年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便 遊說林 先生採用擴大書審(6﹪純益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果 林 先生便依記帳業者建議以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120萬的所得額(2000×6﹪純益率),並繳交29萬的營所稅(120萬元×25﹪-1萬元的累進差額)。 林 先生想雖然是賠錢,可是請一個專門處理稅務會計的人員,其人事費用也不只29萬元,所以就同意繳交29萬元的營所稅。

但是到了次年,國稅局抽 查林 先生所經營電腦賣場的帳,發現該公司並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取得、給與並保存相關憑證。,立即回歸所得稅法 83 條的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該行業為9﹪)核定。 林 先生被補繳核課所得為180萬元,核定稅額為44萬元(180萬元×25﹪-1萬元的累進差額),須補繳15萬元。因此,小企業如果真的賠錢,一定要要求記帳業者查帳申報,不要採用擴大書審申報,否則不但減不了稅,可能還得多繳稅。

解析:
依據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全台北市 20 萬戶公司行號中,中小企業所占比例極高,為了簡化稽徵作業,同時便利納稅人,只要是中小企業的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 萬元以下、年度申報書表齊全,並且自行繳清稅款者,可以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年度營所稅。

但是國稅局同時指出,即使企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查的稽徵方式,一樣要設置帳簿、保存憑證,絕無例外。外界常誤以為擴大書審國稅局不會進行實際審查,但事實上仍會進行抽查,只不過擴大書審的審查率極低,約 2% 左右,但比例遠低於一般企業的實際抽查比率 25%

以 林 先生的電腦賣場為例,雖然擴大書審的抽查率極低,但可能是國稅局覺得電腦賣場漏開發票機率極高,有可能對該行業進行選案抽查,因而產生上述擴大書審無法節稅而且被要求補稅的情況。


四、即時紀錄傳票並登帳,以避免短漏報營業收入被罰


案例: 小姐經營一家餐廳,由於平日發票開立筆數相當多,所以委由記帳業者代為報稅並處理會計帳務事宜,委外記帳業者則於每單月 向孫 小姐所經營的餐廳收取發票存根及進項憑證以申報營業稅。然而在八月份的某一天, 孫 小姐收到稽徵機關寄來的信函,函中指出 孫 小姐的餐廳在申報一、二月份的營業稅時,短報銷售額100萬元,導致逃漏營業稅5萬元,除了補稅5萬元外,又被罰了15萬元的罰鍰。 小姐覺得是記帳業者報稅時不小心而導致被罰,因此要求記帳業者要共同負擔此一損失,但為記帳業者所拒,只好自認倒楣。

解析: 表面上來看這純屬報稅不小心而被處罰,但是實際上如果業者在報完營業稅後立刻記帳,就可以發現短報銷售額的問題。因為開立發票金額必須等於銷貨收入的金額,如果不相等就必須調節相符,否則不是短漏開發票就是短漏報營業收入。如果能夠在申報完營業稅後立刻做傳票並記帳,然後將帳載的營業收入與營業稅申報書上開立發票金額相核對,就可以發現是記帳錯誤還是申報營業稅錯誤。由於稅捐機關要將營業稅的買賣雙方的發票資料鍵入到電腦系統必須要耗費一段時間,一般要耗時二至三個月才能鍵入完成。企業只要即時紀錄傳票並登帳,一定可以在稅捐機關發現漏報營業稅前,自己發現,只要補報並補繳稅額極利息即免受罰。

然而記帳業者往往因人力不足,平時只為客戶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並未編製傳票及記帳。一般都是等到次年申報營所稅時才趕帳,有一些業者甚至平時都不記帳,等到稅捐稽關查帳時才做傳票及補登帳簿,由於據報載在台北市一般企業被查帳機率為25﹪,擴大書審查帳機率為2﹪,因此有可能平時都不處理,如果沒有查帳就不用記帳,如果查帳再補登傳票並記帳,如此在100家客戶中,可能只要計15家到25家的帳即可。

在這種狀況下,在申報完營業稅後立刻做傳票並記帳,然後將帳載的營業收入與營業稅申報書上開立發票金額相核對,以發現是記帳錯誤還是申報營業稅錯誤的機能全無,因此增加了小企業因漏開發票或短漏報營業收入被處罰的機會。然而如果小企業要求記帳業者及時記帳並每月或每二月提供試算表,可能必須要多加記帳成本,例如每月記帳費由3000元調到6000元或10000元,小企業業主必須自行評估。


五、避免財務會計記錄不實或不全,造成融資困難


由於記帳業者往往並不了解公司真正的營運狀況及財務收支情形,為了方便帳務處理,平時對於收支等會計事項皆以現金收付記載入帳,忽略了大部分財務收支帳戶(如銀行存款、應收票據、帳款等科目),不但使財務報表與實質不符,而且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定。此外,如報表不實,向銀行申貸時,異可能招致質疑而遭拒絕。

案例: 先生經營一家小型的工廠,由於營業額逐漸成長必須要向銀行申貸客票融資,然而卻招銀行拒絕,理由是 楊 先生所提供的財務報表並無應收票據的餘額,實無申請票融資之必要。吳先生經營一家小型的電器組裝廠,他想向銀行貸款並要求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然而卻招到銀行拒絕,理由是吳先生的公司連續三年帳面虧損,且淨值為負。銀行建議吳先生要立刻增資,否則必須宣告破產,因為其帳面上負債已大於資產淨值為負,依法必須宣告破產。

解析: 以上都是由於記帳業者只考慮稅法的規定進行帳務處理,以致財務報表的資料並未反映實際的現況而造成融資的困擾。實際上,會計資訊應該反映現況,而且可以作為管理決策的有用資訊。為了避免委外記帳業者所編製的報表嚴重失真,造成融資上的困擾,企業最好能定期提供記帳業者部份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存貨等明細資料,使財務報表能稍微接近事實。才不會造成帳上沒有存貨要借購料貸款、帳上沒有應收票據要借客票融資的離譜狀況。此外,絕對不能為了節稅的目的而每年帳上都做成虧損,如果有連續三年虧損或負債超過資產導致淨值為負的情形,可能會造成銀行拒貸。但是,小企業最好還是自主記帳,同時透過健全的會計制度得以產生管理上有用的資訊,同時可以利用會計控制避免舞弊,以產生正確的會計資訊。

(出处: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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