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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有應納稅款卻未如期繳納情形者,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將不列為擴大書審案件。
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結算稅額時,依規定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選擇擴大書審報稅的獨資、合夥組織,自98年度起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則不適用擴大書審報稅的規定。因為配合稅政簡化政策,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仍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每年一定要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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