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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賣、交換、贈與等由他人出資建造的房屋,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興建房屋,如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則無論其原因是屬買賣、交換、或贈與,按照實質課稅原則,均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應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為起造人名義、由土地承租人出資以地主以外之第3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各起造人等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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