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兩免三減半企業經營未滿十年結束營業
根據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但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如果一家享有兩免三減半稅務優惠的外商生產型企業,在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情況下申請登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後,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由於稅務部門實行資訊化管稅,在徵收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時,CTAIS中自動生成加收滯納金。那麼,是否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的規定,按CTAIS中自動生成加收滯納金繳納?
我們認為應該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52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補繳稅款但毋需加收滯納金。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徵稅還是需要依照地方稅務局之規範,如地方稅務局有不同意見,應多與地方稅務局溝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