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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31)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31日 ,也就是當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要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為準;公用徵收,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為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繼承開始日為準)


籲請納稅人注意,在831日 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土地時要特別注意,可在買賣契約中,協商並訂定當年度地價稅分擔方式。惟該協商僅對買賣雙方有效,無法改變法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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