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主動申報才可免罰


稅務局表示:請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留意,如有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亦即納稅義務人需負主動申報之責任,如未依限申報,一經查獲,即會被補稅及處罰鍰。


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有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每年均會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在清查過程中,被補稅最多的情況就是使用情形已變更而未主動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除了補徵短漏地價稅外,還會被處以三倍以下的罰鍰,一時的疏忽造成荷包大失血,真的很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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