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自殺 租處變凶宅 父判賠


房東「湯尼陳」獲償279萬 婦悲:兒死還要賠



【許淑惠、郭芷余╱連線報導】補教界名人「湯尼陳」陳志鵬,將透天厝二樓房間出租,二十九歲房客林永在前年於屋內燒炭自殺,房子變凶宅。湯尼陳指控,房子兩年來租不出去也賣不掉,向死者父母求償,法官認定該屋價值貶損二百七十九萬元,但因死者父母已辦理限定繼承,判須在遺產範圍內賠償湯尼陳損失。


牽連無辜


湯尼陳於二○○二年,因買廣告刊出「副總統呂秀蓮,我愛你」,公開求愛一夕成名。昨他不在台中,記者請助理轉達判決結果,之後未獲回應。




房客自殺房東可求償


律師游琦俊表示,房客自殺,房東多自認倒楣,但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房東可請求賠償;律師張欽昌則認為,自殺造成恐懼是使用者的主觀感受,是否會減損屋主的權利見仁見智,但以凶宅都是跌價的狀況,法官判賠的機率比較大。
死者林永在的母親昨難過說:「兒子死了已經很傷心,還要我們賠償。」她表示,兒子很內向,沒人知道為何自殺,因不了解他在外有無負債,律師才建議辦理限定繼承。




繼承人須負連帶責任


林母指出,兒子無存款,家中自宅在兒子名下,算是兒子的遺產,目前還有一百多萬元貸款未繳,將被法拍。律師邱靖貽指出,林家已辦理限定繼承,若林宅被法拍,湯尼陳可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當拍定金額高於積欠銀行的貸款,湯尼陳才能拿到部分賠償,否則就一毛錢都拿不到。
湯尼陳向台中地院訴訟指控,他位於中市文心南七路的透天厝,市價約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因林永在燒炭自殺變凶宅,他想出售乏人問津,兩年來也無法順利出租,他要求林男的繼承人負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依市價買回或賠償三百萬元。林的父母則主張,兒子死亡和房屋價值無關。
法官囑託鑑價,該屋市價一千一百一十六萬九千餘元,因二樓浴室發生自殺,減為八百三十七萬六千餘元,貶損二百七十九萬二千餘元。法官認為,林永在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應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否則應就其行為負責,由繼承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陳建勛表示,父母除了因繼承子女債務須負連帶責任,對於未成年子女打架、車禍等侵權行為,也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房屋出租自保之道


◎欠租欠費:預收押金,租賃契約規範欠租欠費處置辦法,且交法院公證
◎毀損物品:交屋前拍照存證,契約寫明毀損設備照價賠償
◎自殺:租約加訂自殺求償條款,並請鄰居代留意房客生活、交友
◎擾鄰:訂約要求勿有轟趴等擾鄰情形
※資料來源:東森房屋資深房仲林姿羽


2009.07.17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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