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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尚無次數限制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尚無次數限制  099/11/12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限次數。是以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在5年內未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而於屆滿5年後移轉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規定  099/11/12


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1029日函釋,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放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除土地面積限制外及出售時名下(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還必須同時達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出售前五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條件,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綜上述法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故本案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並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


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需於法院起訴日時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才會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  099/11/10


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其在市區有一筆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若在向稅捐機關申報現值移轉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營業情事,可否准按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說明,按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中「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買賣」案件係以「訂約日」為準,而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財政部9581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490號函釋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陳姓民眾若是在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就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之要件。


出售本人所有的土地,再用配偶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099/11/10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太太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099/11/10


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所持有之土地如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農地設電塔,移轉時其餘農用部分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099/11/09


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並表示,如有部分面積設置道路、堤防、高壓電塔等尚未徵收,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可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部份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099/11/08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如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之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額的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不算重劃後首次移轉,所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的土地,已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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