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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非本人出資建造的房屋,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非本人出資建造的房屋,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099/11/10


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以本人為原始起造人,但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如下:如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上為買賣)、或由本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本人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上為贈與)等情形,則本人仍應分別按買賣、交換、贈與等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如有上述非本人出資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且未申報繳納契稅者,在收到該局實質課稅輔導函時,請儘速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反之,民眾如果認為無應報繳契稅之情事,請於規定期限內備妥工程合約書、工料、發票、付款證明等相關憑證供該局憑以核定是否免徵契稅。


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仍須課徵契稅  099/11/10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099/11/10


當事人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又依財政部7212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故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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