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辦理土地重劃所支出之重劃成本及因而獲得重劃完成之部分土地作為報償之會計處理。


Q


    甲建設公司之營業項目之一為辦理市地重劃顧問業務,擬與乙重劃委員會訂定重劃顧問契約,甲建設公司除負責重劃作業之工程設計、技術、諮詢及工程圖送審外,尚須負擔因重劃必須支出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及公共設施之工程費用。甲建設公司因負責此重劃業務可獲得重劃後之部分土地(稱之為抵費地)作為報酬。抵費地之實際分配比例須待重劃計畫經縣政府核定後才能確定。試問:


1. 甲建設公司是否得以該抵費地之公平市價認列營業收入?而公平市價之認定因該土地方重劃完成市價資料不易取得,是否得以重劃核定之公告現值認列?


2. 甲建設公司因重劃業務所支付之成本及相關費用是否可遞延至收益認列時點(即取得重劃完成之土地時),始認列該成本?


A


1. 甲公司因重劃業務而獲得土地作為報酬,若此重劃業務為該公司之經常營業活動,則宜列為營業收入。至於評價基礎則以該土地之公平市價為基礎,若無公平市價可循,則應採用合理之估價方法加以衡量。


2. 僅有與該重劃收益有直接因果關係之成本,才得予遞延與該收益配合,否則仍應列為期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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