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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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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