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財政部


中華民國991110
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部  長 李述德


 


王寶華與您分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