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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顯較當地一般租金低出租時,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時,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係721230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修訂該款之立法理由,係鑑於社會經濟發展結果,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以約定較低之租金,藉以規避稅負,稽徵機關原可逕行實地調查,核定實際之租金數額,惟此逐項調查工作可能造成納稅義務人不便或苛擾情事,為簡化稽徵作業,遂增定上開第5款,明定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其投資之A公司,每月租金2萬元,經該局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上開房屋租金收入,核定增列租賃所得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本局核定租金太高,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請重新核定等情,惟本件經實地調查系爭房屋鄰近租金情形,平均每坪每月租金509元,較本件標準租金每坪每月385元為高,而甲君僅列報平均每坪每月租金120元顯屬偏低,申請人主張自無足採,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時,若約定之租金有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之情形,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規定,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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