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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逾期申報並繳納營業稅者,除加徵滯納金外,應另加徵滯報金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逾期申報繳納者,應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百元,最高不得多於4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元。又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依規定應於99715日前辦理995-6月份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其應納營業稅額726元,應一併於99715日前繳納,並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甲公司遲至99720日始繳納及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應按應納稅額加徵2﹪滯納金14元,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新臺幣12百元(400×3)滯報金。甲公司不服,主張已加徵滯納金不應再裁處滯報金。該局以甲公司995-6月份營業稅應納稅額726元,依規定應於99715日前至公庫繳納並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逾期5日始辦理申報繳納,依前揭規定,除加徵2﹪滯納金外,應另加徵最低新臺幣12百元之滯報金,並無違誤復查駁回。


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避免因未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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