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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租屋開店的創業族,只要承租的房子有部份為自住,而非全部是營業用途或執行業務,且租屋者為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即可列舉申報租金出租扣除額,自住部份就可享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然需附上自住部份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因為您需將戶籍遷入該戶, 若沒遷入則要提出自住使用切結書,當做證明文件。)

舉例 林 先生在外租二層樓,一樓當店面二樓當住宅,一二樓租金共4萬元,一樓租金3萬元,二樓當住宅每月租金1萬元,年租金支出12萬元,若報稅時以「列舉扣除額」,取代「標準扣除額」申報,剛好符合房租支出列舉上限12萬元,假設所得淨額適用6%的最低級距,而單身創業的 林 先生標準扣除額46000元,算式如下(12000046000X 6=4440元,也就是說可節稅4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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