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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救人將可免除法律責任衛生署引進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


行政院衛生署昨(十六)日表示,為了提高民眾救人的意願,將引進歐美國家常用的「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未來如果是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或是進行心肺復甦術而導致的肋骨斷裂、皮膚灼傷等,將可免除法律責任。


之前因為救人但卻意外成為當事人而引發社會熱烈討論的案件,衛生署在昨日表示,為了鼓勵民眾積極的救人,將引進歐美國家所常用的「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像德國的規定,如果見死不救即是犯法,而美國部份則是規定民眾如果是因為進行心肺復甦術而導致病患、傷患肋骨斷裂等的話,是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而根據衛生署說明,希望可以在今年年底完成修正,讓民眾不會再因為救人而背負法律的刑責,並且將強制規定公共場所需要安裝俗稱傻瓜電擊器的AED,根據統計,目前台灣大約有四千到五千具AED,大都數是隨車放在救護車上,其他則是放在醫院及醫務室裡,至於公共場所自行安裝的部份,是否具有認證或是可否使用,則還不明確。


參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各款規定,所謂緊急醫療救護包含有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的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送醫途中的緊急救護、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的傷病患轉診、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而同法第13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照不同的人口、地理環境等,來區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進行緊急救護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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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