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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商業登記申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公告文號:經商字第 1000242297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54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現行規定對
於申請商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有部分文件須檢附正本,亦有文件得檢附影本,易生
混淆,爰重行檢視並統一規範,除申請書為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商
業登記意思表示文件,當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均得以影本為之;又增訂建物謄本、房
屋稅籍證明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均得為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之
替代文件,以便利登記實務之審查。
第 4 條 商業經營之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其申請商業各類登記事項,應附具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第 5 條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
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
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
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
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第 6 條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
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
一、負責人變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
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三、資本額變更: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
合夥契約書。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
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
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
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
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
書或合夥契約書。
第 8 條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
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第 15 條 商業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其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
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
,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
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
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
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第 19-1 條 本辦法規定之文件除申請書外,得以影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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