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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於法院拍定當時未作農業使用,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稅務局表示,農地於拍定當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要件,嗣後縱使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法院拍賣案件之移轉時點即為拍定日。故土地於拍定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即使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而取得農業用地作農用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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