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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規定期限 (當年922)前重新提出申請,當期始有適用,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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