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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人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認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擁有一戶自住房地,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再行購買另一戶房地,後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舊房地仍作為自住房地者,倘該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係屬財政部已公告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範圍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所有權人有因本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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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