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核定「99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0112
台財稅字第10004900020


核定「99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部  長 李述德


王寶華與您分享 098258583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