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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利用網路拍賣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蓬勃發展,買賣雙方常利用網路完成交易,時有接獲民眾詢問個人網路拍賣貨物或提供勞務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除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的二手商品,否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98年1月至99年2月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因未申請營業登記,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未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 查獲甲 君主張其受託代購貨物,惟無法舉證相關資料,經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個人利用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之銷售額已達4萬元者,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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