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業者銷售醫療器材、美容用品或提供美容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造成部分醫療院所購買醫療器材時,索取發票意願較低,也導致醫療器材銷售業者漏開統一發票機會增高,同時因美容業者之銷售對象為個人,漏開發票之情形亦時有所聞,影響國家稅收甚鉅。


國稅局特別指出常見醫療器材或醫療美容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之樣態,除籲請消費者,如發現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一) 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購買特定醫療器具時之補助措施,營業人於身心障礙者購買特定醫療器具時,僅開立補助金額之統一發票,而未依法開立商品本身之全額發票。
(二) 患者向醫療器材業者租用大型輔具,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租金發票或以收據代替。
(三) 醫療美容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醫療課程費用及美容師之服務費,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而短漏開統一發票。
(四) 醫療美容業者委託醫院、診所等執行業務者銷售保健食品、保養品、化妝品等,未依規定開立委託代銷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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