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鼓勵建廠之土地補助款,應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政府積極推動各項節能減碳政策,並獎勵民間企業配合參與,其中營利事業於「環保科技園區」購地,並於該地設廠,即可取得政府之土地補助款,有效減輕其投資設廠成本,備受廠商歡迎與肯定。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該項土地補助款時,務必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國稅局查核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977月建廠完成,取得政府土地補助款合計2,500萬元,依前揭規定,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25年,分年平均認列收入,97年應申報之收入為50萬元(2,500萬元/25×6/12月),惟甲公司申報時未依規定認列收入,而直接將補助款全數列報為土地成本減項,其財產目錄亦僅以購買土地款減除補助款後之淨額列報土地成本,並未註明取得補助款全額,經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公司漏報所得5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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