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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進貨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


稽徵機關依據財稅資料中心產出之「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進項憑證歸戶清單」資料或其他方式,查獲營利事業使用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或退還)營業稅者,除逃漏營業稅部分之漏稅罰、行為罰或刑事罰,應依刑法、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辦理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經查無進貨事實而係虛增成本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2)經查有進貨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7條規定: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論處。其知情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規定辦理。(5)其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辦理。(6)不得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待遇。(7)營利事業若有進貨事實主張不知情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免依前項(5)、(6)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05/28台財稅第76217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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