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捐贈貨物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甲公司來電詢問,捐贈貨物給公益團體,並未有收取貨款情事,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將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次按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供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購入供銷售之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前揭規定辦理,但為簡化作業,營業人如購入目的係為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按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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