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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或合夥事業申報虧損而核定有所得時資本主綜所稅補稅不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其所經營之獨資或合夥事業結算申報虧損,乃於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所得項目內填報所得額為零或未填列,嗣後如因稽徵機關核定其所經營之事業有所得額時,除應發單補徵外,免依短報或漏報處罰。(財政部66/04/28台財稅第32754號函)
法條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漏報、短報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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