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員工旅遊費用認列


各位大大:
請問...有關事務所若舉辦員工旅遊,大家都可以參加沒有限定是否需要年資或其它的限制,但只有部分的員工有意願參加,這樣事務所還可以把這筆費用認列為職工福利嗎?謝謝!


 


蘇會answer:


 


不得有年資或其他限制,至於員工意願是個人行為,所以可以列為職工福利費用。 


依據函令: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30%)(編者註:93722修正為40%)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 ,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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