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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發給考上大學學生之奬勵金無免納所得稅適用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奬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奬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奬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補習班給付學生奬學金之目的,無非是為了達到其招生廣告之宣傳效果,係屬有對價關係(視同提供勞務所取得)自無上述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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