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文書,已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不影響送達效力。


按「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並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


王寶華與您分享  098258583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