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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重分類疑義。


Q:公司對轉投資事業逾期未收回之應收帳款是否應重分類至資金融通相關科目?


A公司若與轉投資事業或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顯著超過與非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時,即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形,宜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例如超過三個月)之應收帳款轉列為其他應收款,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對轉投資事業或關係人之授信政策與非關係人之差異情形及原因、未收回之應收帳款金額、已轉列其他應收款之金額及其帳齡分佈情形。此外,若為關係人,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4段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作適當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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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