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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可申報為費用的限額及適用條件


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特別以某公司詢問的問題為例,該公司98年度有累積虧損500萬元,99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預估為300萬元,99年度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雖然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且捐贈總額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因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應不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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