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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公司主要從事於3C連接線及3C連接器組裝產品等業務,於大陸設有四個去料加工廠以從事產品生產及加工。甲公司於100年將去料加工廠之加工費用計算方式,由合併計算各去料加工廠所發生之製造成本並以原料使用量為分攤基礎計算應分攤之製造費用,改以分廠觀念計算應分攤之製造費用。試問:甲公司去料加工廠之製造費用分攤方式改變應如何處理?
A:
一、甲公司於選擇製造費用之分攤方式時,應注意費用分攤之合理性,並選用較佳之分攤方式。
二、若甲公司之原分攤方式重大偏離經濟實質,而改用較能公允表達其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則分攤方式之改變應視為會計錯誤。甲公司前期損益項目之錯誤應於以後年度發現時,以其對損益之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資產負債之相關科目應一併更正。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並揭露錯誤之性質,及其對發生錯誤年度之損益影響。
三、若甲公司製造費用分攤方式之改變,係屬由原採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改用另一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且採用該等原則均未導致重大偏離經濟實質,則此變動應視為會計原則之變動,而非錯誤之更正,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10段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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