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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於5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用途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得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退稅後立即將另購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對於新購的自用住宅用地,仍有5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作非住家用途的限制,否則將依法補繳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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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